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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涉嫌污染环境罪,临沂12人被刑拘, 你怎么看

时间:2024-03-29 14:34:10 浏览量:93647

环境污染罪判缓刑禁止令

因涉嫌污染环境罪,临沂12人被刑拘, 你怎么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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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新环保法及两高司法解释,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,造成环境污染,后果严重,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。2018年2月8日,山东临沂12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。

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要件

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,主要包括为《环境保护法》、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海洋环境保护法》、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等法律,以及《放射防护条例》、《工业“三废”排放试行标准》、《农药安全使用条例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。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,向土地、水体、大气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,造成环境污染,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。

本罪的主体为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,均可构成本罪,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。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过失,这种过失造成了环境污染,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,而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,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。

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

凡行为人或单位在客观方面有了污染环境的表现,并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,均应立案查处:

1、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;

2、致使基本农田、防护林地、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,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,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;

3、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,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;

4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、三人以上重伤、十人以上轻伤,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;

5、致使传染病发生、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》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,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;

6、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。

临沂12人所犯罪行情况

被告人马某青等12被告人,违反国家规定,排放、处置、贮存危险废物,明知私自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冶炼铅锭会造成环境和公民生命、健康及财产的严重损害,仍为谋取私利,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,大量收购、拆解、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,严重侵害了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公民的生命、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,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,法院对12人分别给予判刑。

案件的启示

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,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国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,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,确立了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新发展理念。国家在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》中提出:“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。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,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”,“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,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;对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 。可见,国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,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前所未有。无论是机关、单位,还是企业、个人,都要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,注重惩治、教育和预防相结合,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、“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,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”。